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0324执33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住所地永嘉县黄田街道千石工业区良缘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57290999X。法定代表人谢青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克,男。被执行人陈孝洁,男,1990年5月1日出生,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李志娅,女,1993年7月30日出生,住永嘉县。被执行人叶际笋,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住永嘉县。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孝洁、李志娅、叶际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24民初631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00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陈孝洁、李志娅、叶际笋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陈孝洁、李志娅、叶际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陈孝洁、李志娅、叶际笋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孝洁、李志娅、叶际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于2019年2月13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委托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孝洁名下车牌号为苏E0××**小汽车,但未实际控制。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孝洁、李志娅、叶际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9年3月11日,被执行人尚欠执行款150000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受理费1700元,执行费2225.05元。鉴于被执行人陈孝洁、李志娅、叶际笋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孝洁、李志娅、叶际笋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于2019年2月13日对陈孝洁实施拘留。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陈孝洁、李志娅、叶际笋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于2019年3月7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支行行长谢青华。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陈孝洁名下车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陈孝洁、李志娅、叶际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浙0324执33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学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旭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