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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1123执222-2号

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与童细梅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21-04-23
所属地区
湖北省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童细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1123执222-2号 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法定代表人王立新,该局局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1123571508545U。 被执行人童细梅,女,汉族,住罗田县。 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与被执行人童细梅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已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已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并出具了结案证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与被执行人童细梅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文祥

审判员  李磊明

审判员  曾建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