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粤0402执6814号 郑双峰、刘永龙、黄福潮、韩春: 关于申请执行人郑双峰与被执行人刘永龙、黄福潮、韩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双峰与被执行人韩春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郑双峰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已作执行结案处理。 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提出异议。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