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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1121执恢118号

包宏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21-04-01
所属地区
湖北省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包宏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8)鄂1121执恢118号湖北团风农村商业银行、包宏武、祝建党、张亚芬、邓旭芬: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团风农村商业银行、包宏武、祝建党、张亚芬、邓旭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包宏武、祝建党、张亚芬、邓旭芬主动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团风农村商业银行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联系人:叶勇联系电话:18107135690本院地址:团风镇人民路8号邮编:438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