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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2民初80号

(2019)内0422民初80号王海峰与被告张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21-02-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海峰;张晓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422民初80号原告王海峰,男,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巴林左旗。委托代理人董青山,林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晓冬,男,198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巴林左旗。

原告王海峰与被告张晓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玉成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立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