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635民初343号之九

黄策、李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河北省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策;李江涛;黄成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35民初343号之九解除保全

申请人:冯艳波,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京京,河北瑞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黄策,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祁州药市。

被

申请人:李江涛,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

被

申请人:黄成群,男,195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祁州药市。解除保全申请人冯艳波与被申请人黄策、李江涛、黄成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作出(2019)冀0635民初343号之三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黄策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河北安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淤村支行账户62×××94_1中的银行存款3344988.48元。冯艳波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冯艳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黄策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河北安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淤村支行账户62×××94_1中的银行存款3344988.48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冯艳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房云静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冉冰洁

书记员韩丽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