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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802民初488号

于成君与田慈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15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于成君;田慈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802民初488号

原告:于成君,女,1963年9月13日出生,白族,居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

被告:田慈良,男,194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

原告于成君与被告田慈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成君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成君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成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于成君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吴廷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孟浩文代理

书记员  陈 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