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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1执恢1738号之一

东莞市神东贸易有限公司、林家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21-06-30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市神东贸易有限公司;林家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971执恢17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神东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东城区岗贝东城大道广信大厦3号楼C座6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52424577G。

法定代表人:刘珊辰,总经理。 被执行人林家钦,男,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神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家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196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125030元及违约金12503元,诉讼费1650.3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8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林家钦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的登记信息。(二)对上述查明的财产,1、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林家钦名下的位于东莞市樟木头镇××香樟半岛花园(××)商住楼第25幢1502号的房产,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201407312B7BBD341674,查封期限叁年。2、经核实,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樟木头法庭(2018)粤1973执6221号案正在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已于2018年10月11日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樟木头法庭提交了债权申报函,本案暂不处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本案涉及到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的情况,如需续封、续冻,申请人必须在查封冻结到期前一个月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本院申请续封,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除上述已处理的被执行人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神东贸易有限公司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1971执恢17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抒航

审判员  彭展峰

审判员  曹 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永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