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02民初2203号
原告:合肥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明光路**鸣香苑****,机构代码:340100000308888。
法定代表人:罗庆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启翔,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从文,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兵,汉族,男,1984年5月8日出生,住合肥市。
原告合肥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合肥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费用25元,由原告合肥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方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解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