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303执3224号
申请执行人:黄占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包文杰,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黄占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1303民初54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包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占军与被执行人包文杰达成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履行时间较长。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1303民初548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峥
代理
审判员 党阳
代理
审判员 王满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