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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303执3224号

黄占军、包文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占军;包文杰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303执3224号

申请执行人:黄占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包文杰,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黄占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1303民初54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包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占军与被执行人包文杰达成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履行时间较长。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1303民初548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峥

代理

审判员  党阳

代理

审判员  王满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