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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430财保19号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支行与唐洪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江西省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支行;唐洪;方爱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430财保19号

申请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龙城大道榕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55603445XM。

负责人:周静。

被

申请人:唐洪,男,1968年9月30日生,住彭泽县。

被

申请人:方爱武,女,1970年9月13日生,住彭泽县。 申请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支行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唐洪、方爱武银行存款393746.07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向本院出具书面承诺书,承诺以其自有的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唐洪、方爱武银行存款393746.07元予以冻结。 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488元,由被申请人唐洪、方爱武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梅良琪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