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50号
原告:肖光金,男,1972年7月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绮华,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家欣,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夏曹仕,男,1988年11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本婴,广东中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培秋,广东中古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肖光金与被告夏曹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肖光金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肖光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光金撤诉。案件受理费2104元,减半收取计1052元,由原告肖光金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石一夫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潘汝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