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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102民初380号

吕梁市信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方山县丰园生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吕梁市信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方山县丰园生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大唐高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政×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1102民初380号

原告:吕梁市信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艾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住方山县。

被告:方山县丰园生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

被告:山西大唐高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

被告:政×。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原告吕梁市信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方山县丰园生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大唐高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政×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要求被告张×归还原告贷款本金300万元及截至2019年1月17日所产生的利息3730250元。被告方山县丰园生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山西大唐高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山西鼎顶科技有限公司)、政×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及其他一切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13日,被告张×由被告方山县丰园生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方国土他项2013第010号、土地他项权利人吕梁市信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由山西鼎顶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名称现已变更为山西大唐高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政×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分别与原告签订编号(2013)吕信贷字第75号贷款合同书、编号(2013)吕信抵字第75号抵押贷款担保合同书、编号(2013)吕信保字第75号保证贷款担保合同书,被告张×向原告吕梁市信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300万元整。根据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从2013年12月13日起至2014年12月12日止;贷款年利率为18%,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在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按月结息,被告如不能在结息日后五日内支付利息,原告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同时还约定,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违约方按贷款金额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和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根据保证贷款担保合同规定:“担保主债权为300万元整,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加收)、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原告催收贷款本金、利息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其他一切费用。保证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抵押贷款担保合同规定:“担保主债权为300万元整,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加收)、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原告催收贷款本金、利息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其他一切费用。保证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该笔贷款被告张×于2014年1月22日至2016年11月29日共分五次向原告支付贷款利息共计181000元,其余本金、利息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张×的住所地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其相关法律文书,被告再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和其他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梁市信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912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薛雨忠

二0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任红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