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91执3657-2号申请执行人高小双,男,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季劲,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增光,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关于高小双申请执行季劲、张增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17)豫0191民初69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行为:1、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执行;2、于2018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3、本院分别于2018年4月19日、2018年10月29日、2019年3月1日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多次网络总对总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实际执行的财产线索;4、于2019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5、于2019年3月4日到郑州市不动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6、本院于2019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7、2019年3月1日本院约谈申请人,向其告知本院对案件的执行行为,本院将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网络总对总查控及传统查控,确认被执行人名下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询问,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对申请人尚未实现债权共计1028800元(不含利息、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91民初69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翔
代理
审判员 范 伟
代理
审判员 柴红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任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