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305民初4900号之二
原告:李思,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波,山东全正(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娟,山东全正(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金龙,男,198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
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裕华花园一城之光。
负责人:李朝阳。 原告李思与被告苏金龙、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李思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思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2元,诉讼保全费3945元,由原告李思负担。
审 判 员 张凌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代理
书记员 霍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