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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305民初4900号之二

李思与苏金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思;苏金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305民初4900号之二

原告:李思,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波,山东全正(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娟,山东全正(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金龙,男,198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

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裕华花园一城之光。

负责人:李朝阳。 原告李思与被告苏金龙、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李思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思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2元,诉讼保全费3945元,由原告李思负担。

审 判 员  张凌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代理

书记员  霍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