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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602民初8770号

姚某与郭某、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21-01-10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姚某;郭某;谢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甘0602民初8770号

原告:姚某,男,195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武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系甘肃纵横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郭某,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武威市。

被告:谢某,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武威市。姚某诉郭某、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姚某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姚某以与郭某、谢某私下协商解决,本案暂无需审理为由,申请撤回对郭某、谢某的起诉。经询问,郭某、谢复贵不反诉。

本院认为,姚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00元,减半收取7600元,由姚某负担。

审判长刘作虎

人民陪审员孟永国

人民陪审员赵万文 

二○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