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甘0602民初8770号
原告:姚某,男,195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武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系甘肃纵横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郭某,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武威市。
被告:谢某,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武威市。姚某诉郭某、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姚某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姚某以与郭某、谢某私下协商解决,本案暂无需审理为由,申请撤回对郭某、谢某的起诉。经询问,郭某、谢复贵不反诉。
本院认为,姚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00元,减半收取7600元,由姚某负担。
审判长刘作虎
人民陪审员孟永国
人民陪审员赵万文
二○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