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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624民初389号

(2020)黔0624民初389号原告安绿洲、安朝洲、安爱环、安强玲、安遵全诉被告思南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21-01-08
所属地区
贵州省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安绿洲;安朝洲;安爱环;安强玲;安遵全;思南县人民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624民初389号

原告:安绿洲,男,1983年6月8日出生,苗族,住遵义市凤冈县龙泉镇迎新大道南段**附**,居民。

原告:安朝洲,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思南县杨家坳乡桅杆坝村安家寨组居民。

原告:安爱环,女,1978年10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思南县杨家坳乡帅家沟村青杠林组居民。

原告:安强玲,女,197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思南县杨家坳乡观音山村湾里组居民。

原告:安遵全,男,194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思南县杨家坳桅杆坝村安家寨组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刚,贵州顺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思南县人民医院。地址:思南县思唐街道办事处城北街**。

法定代表人:陈绍发,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育银,贵州黔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绿洲、安朝洲、安爱环、安强玲、安遵全诉被告思南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死者权维美在思南县人民医院治疗的电子病历是否进行修改进行鉴定,因此,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邓丽娟

人民陪审员  黄旭强

人民陪审员  刘仁易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安凌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