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晋07执裁2号之二
被执行人:梁争平,男,汉族,1961年1月31日出生,原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现在监狱服刑。关于梁争平罚金、没收财产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7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本院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梁争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2、经网络对被执行人梁争平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查控,扣划该名下存款36692元;3、对涉案的爱彼品牌腕表等11项财物进行了公开拍卖,拍卖所得款项426126.42元上缴国库;4、对涉案的丽华大酒店、国贸大饭店4张消费卡,卡内余额进行了提取,消费卡余额153655.9元上缴国库;5、对涉案的存在程某名下的,开户行为工商银行太原分行,账号为62×××56账户余额进行了扣划,存款4073823.28元上缴国库;6、对被执行人梁争平登记在程某名下的,设立在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府西街证券营业部,资产账户为19×××68内的股票资金进行了扣划,股票资金6156938.9元上缴国库;7、对被执行人梁争平登记在程中良名下的开放式基金“山西证券保本基金”进行了扣划,基金8679170.65元上缴国库;8、两次去服刑监狱询问被执行人梁争平;9、对被执行人梁争平的家属进行了执行调查,该称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可供执行财产。表示积极想办法帮梁争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辛变花
审判员 王新明
审判员 康建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任芷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