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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91执298号之三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长江路支行、菏泽市牡丹区万象工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1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长江路支行;菏泽市牡丹区万象工贸有限公司;李玉石;孟令改;王培峰;菏泽市牡丹区富昌棉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791执29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长江路支行,住所地菏泽市长江路**。

负责人:许洪灵,行长。

被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万象工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沙土镇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李玉石,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玉石,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孟令改,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王培峰,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富昌棉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何楼办事处民权路东侧div>

法定代表人:张丙仓,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1791民初794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向被执行人孟令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孟令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孟令改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4446.6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西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秋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