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791执29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长江路支行,住所地菏泽市长江路**。
负责人:许洪灵,行长。
被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万象工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沙土镇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李玉石,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玉石,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孟令改,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王培峰,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富昌棉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何楼办事处民权路东侧div>
法定代表人:张丙仓,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1791民初794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向被执行人孟令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孟令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孟令改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4446.6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西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秋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