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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303执2576号

林文水、翁国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文水;翁国杰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303执2576号

申请执行人:林文水,男,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翁国杰,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本院在执行林文水与翁国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8)闽0303民初3101号民事判决,向翁国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翁国杰归还给林文水人民币10万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8)闽0303民初310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郭涵钦 执行员  黄发龙 执行员  章清枝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姚赛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