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3执500号
申请执行人:马金,女,汉族,1931年3月19日生,住河南省汝阳县。
被执行人:周富强,男,汉族,1973年4月10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申请执行人马金与被执行人周富强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刑终64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金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丧葬费、交通费24335元。在执行过程中,1、2018年12月13日,本院向申请人邮寄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2、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2月2日期间,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3、2019年2月20日,本院通过汝州市夏店镇孔寨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周富强家中无人,其妻子赵梅玲在外打工,生活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赔偿金。4、3月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周富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周富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马金当面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对其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志勇
审判员 李予洛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卢向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