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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704执268号

胡精彩、鹤壁市飞龙水泥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21-05-06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精彩;鹤壁市飞龙水泥厂;李晓航

裁判文书全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704执268号

申请执行人:胡精彩,男,汉族,1969年12月4日出生,住新乡市凤泉区。

被执行人:鹤壁市飞龙水泥厂,住所地鹤壁市浚县白寺前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21MA4048MA8K。

法定代表人(独资投资人):李晓航。

被执行人:李晓航,男,汉族,1994年3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浚县胡精彩与鹤壁市飞龙水泥厂、李晓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704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鹤壁市飞龙水泥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胡精彩货款1329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1329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胡精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等文书;因被执行人鹤壁市飞龙水泥厂为李晓航独资投资,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合议,作出(2018)豫0704执异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李晓航为本案被执行人,该裁定书已送达其家中,其父亲已签收;对被执行人进行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2018)豫0704执异21号执行裁定书;先后四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进行查询,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其他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至鹤壁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晓航名下登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鹤壁市飞龙水泥厂名下有土地登记信息,但已被多次查封;依法至被执行人家中对其进行传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至被执行人家中进行调查,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鉴于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我院决定对被执行人进行罚款,并将罚款决定进行公告。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胡精彩进行了约谈,告知其本院已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并充分听取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调查表示认同,其表明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 千

审 判 员  牛传华

人民陪审员  文 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熙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