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683执4571号
申请执行人:俞洪,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执行人:陈五一,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俞洪与被执行人陈五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9年3月11日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683执45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楼 颖
审判员 潘立锋
审判员 相泽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俞燕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