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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83执4571号

俞洪、陈五一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俞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683执4571号

申请执行人:俞洪,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执行人:陈五一,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俞洪与被执行人陈五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9年3月11日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683执45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楼 颖

审判员 潘立锋

审判员 相泽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俞燕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