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内0627执1953号
申请执行人:刘国强。
被执行人:王凤祥。本院在执行刘国强与王凤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长期履行,且不解除已查封被执行人王凤祥所有的位于xxxx(产权证号: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内0627执19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孟令志
代理
审判员 刘益荣
代理
审判员 屈鹏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执 行 员 张 立
书 记 员 徐 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