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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627执1953号

刘国强与王凤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21-02-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国强;王凤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内0627执1953号

申请执行人:刘国强。

被执行人:王凤祥。本院在执行刘国强与王凤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长期履行,且不解除已查封被执行人王凤祥所有的位于xxxx(产权证号: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内0627执19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孟令志

代理

审判员  刘益荣

代理

审判员  屈鹏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执 行 员  张 立

书 记 员  徐 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