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6民初1288号
原告:深圳市博雅成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棠湖北路一段66号。
法定代表人:方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阳,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许明琼,女,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原告深圳市博雅成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明琼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博雅成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博雅成信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博雅成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深圳市博雅成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杨晗
书记员熊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