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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602执1445号之一

严炜、张华中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严炜;张华中;祝海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0602执14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严炜,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张华中,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祝海燕,女,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炜与张华中、祝海燕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严炜于2019年3月11日与被执行人张华中、祝海燕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张华中、祝海燕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严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赣0602执1445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在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樊中华

审判员  朱 玲

审判员  程瑜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 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