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71刑初2409号 公诉机关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合议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苏某 ,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 羁押时间 2019年3月12日 羁押地点 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起诉号 东一区检诉刑诉〔2019〕2308号 指控罪名 赌博罪 量刑建议 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苏某 当庭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查明事实 被告人苏某 于2017年10月开始,在东莞市麻涌镇新基村新基大道14号为民商店内非法收受外围“六合彩”投注, 参赌人员通过微信转帐、现场写投注单等方式向苏某 投注。苏某 收取投注后,报单给上家“么托婆”(在逃),并收取特码投注额的百分之十佣金。截止案发,苏某 共收受莫某等30多人投注,投注金额累计20多万元,获利约10000元。2019年3月12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小店内将被告人苏某 抓获,当场查获苏某 用来收受投注的手机两台、投注单28张。 本院意见 被告人苏某 的行为构成赌博罪,具有认罪的从轻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 一、被告人苏某 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19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二、随案移送的opp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梁 聪
人民陪审员 张丽兴
人民陪审员 万晓波 二Ο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孙龙军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