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09民初2540号
原告:刘马,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炼,江苏绿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亭均,江苏绿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江区盛泽镇建文酒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方丝绸市场三分场(商城)2区98、99号。经营者:尤建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丽,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召二,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丽,系被告王召二妻子。
原告刘马与被告吴江区盛泽镇建文酒商行、王召二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原告刘马于2019年3月12日收到被告吴江区盛泽镇建文酒商行、王召二转账支付的35000元,不再主张余款,本案纠纷就此了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马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4元,由原告刘马负担。
审判员 姚松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胡双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