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391执恢51号
申请执行人:姜广全,男,汉族,1965年12月19日出生,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胡永利,男,汉族,1969年7月10日出生,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王静,女,汉族,1966年8月10日出生,住同上。姜广全与胡永利、王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3)开民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姜广全于2019年3月6向本院书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苏0391执恢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庞玉石
审判员 韩 军
审判员 冯 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