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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391执恢51号

姜广全与胡永利、王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21-01-03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姜广全;胡永利;王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391执恢51号

申请执行人:姜广全,男,汉族,1965年12月19日出生,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胡永利,男,汉族,1969年7月10日出生,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王静,女,汉族,1966年8月10日出生,住同上。姜广全与胡永利、王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3)开民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姜广全于2019年3月6向本院书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苏0391执恢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庞玉石

审判员  韩 军

审判员  冯 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