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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民申96号

郭明远、董学林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明远;董学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民申9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明远,男,汉族,1956年8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董学林,男,汉族,1970年4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再审申请人郭明远因与被申请人董学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豫07民终2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明远申请再审称:董学林一审当庭要求对该工程质量鉴定;二审庭审时郭明远说“如还需要鉴定,我去鉴定”;

一、二审认定“确实发生瓷砖破碎,脱落现象”,现场的事实瓷砖根本就没有破碎、脱落现象;在当时施工时,郭明远发现配料不合理,当场就郑重阻止,提出要求。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而引起的承揽合同纠纷。一审庭审时,郭明远明确表示对质量问题和损失问题不申请鉴定,董学林虽当庭表示申请鉴定,但在审判人员要求其三日内提交书面申请鉴定后,未向法庭提交,并明确表示不再申请鉴定,故原审认定事实部分称双方均不要求对该楼梯瓷砖粘贴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鉴定,并无不当。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郭明远主张董学林应赔偿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但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郭明远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郭明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郭明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艳

审判员 刘铁红

审判员 李 信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婉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