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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681执454号

那玉波与东港市华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18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当事人
那玉波;东港市华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681执454号申请执行人那玉波,男,1957年8月2日出生,锡伯族,无业,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东港市华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新兴区镇北路**。法定代表人邹立壮,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那玉波与被执行人东港市华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辽0681民初64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定于2019年五月份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2475元以及案件受理费1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辽0681民初646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王晓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邓晓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