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781民初138号
原告:冯桂茹,女,1969年3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被告:韩富,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被告:韩长龙,男,1989年6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原告冯桂茹与被告韩富、韩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冯桂茹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冯桂茹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冯桂茹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冯桂茹负担。
审判员 戴岸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开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