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624民初216号
原告:周某1,男,200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理人:周某2(周某1之母),女,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被告:徐某(周某1之父),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代理人:张凤延,北京炜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代理人:王玉衡,北京炜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周某1与被告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周某1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1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诉讼,系其自愿行为,且本案不属于不能撤诉的案件,也无不能撤诉的情形,其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1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周某1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风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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