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鄂1123执271号之一

罗田县水利电力局、李鸿桥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湖北省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罗田县水利电力局;李鸿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123执2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田县水利电力局

法定代表人:方权林,该局局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123011273135C。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民建街**。被执行人李鸿桥,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本院在执行罗田县水利电力局与李鸿桥行政处罚一案中,被执行人李鸿桥已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罗田县水利电力局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罗田县水利电力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鄂1123执2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文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华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