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123执2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田县水利电力局
法定代表人:方权林,该局局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123011273135C。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民建街**。被执行人李鸿桥,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本院在执行罗田县水利电力局与李鸿桥行政处罚一案中,被执行人李鸿桥已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罗田县水利电力局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罗田县水利电力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鄂1123执2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文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华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