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06执1378号
申请执行人:孔大永,男,1980年12月29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台儿庄区。
被执行人:苏州博赢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藏书前锋、勤丰村。
法定代表人:杨国平。
被执行人:谈科,男,1974年08月14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申请执行人孔大永与被执行人苏州博赢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谈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民终1055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博赢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谈科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博赢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谈科银行存款人民币292262.48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国聪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 臻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苏0506执1378号
申请执行人:孔大永,男,1980年12月29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405198012293255,住山东省台儿庄区邳庄镇马庄村244号。
被执行人:苏州博赢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藏书前锋、勤丰村。
法定代表人:杨国平。
被执行人:谈科,男,1974年08月14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22223197408146837,住湖北省大悟县丰店镇板桥村二组16号。申请执行人孔大永与被执行人苏州博赢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谈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民终1055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博赢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谈科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博赢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谈科银行存款人民币292262.48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徐国聪1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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