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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6执1378号

孔大永与苏州博赢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谈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21-05-18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孔大永;苏州博赢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谈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06执1378号

申请执行人:孔大永,男,1980年12月29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台儿庄区。

被执行人:苏州博赢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藏书前锋、勤丰村。

法定代表人:杨国平。

被执行人:谈科,男,1974年08月14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申请执行人孔大永与被执行人苏州博赢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谈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民终1055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博赢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谈科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博赢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谈科银行存款人民币292262.48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国聪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 臻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苏0506执1378号

申请执行人:孔大永,男,1980年12月29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405198012293255,住山东省台儿庄区邳庄镇马庄村244号。

被执行人:苏州博赢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藏书前锋、勤丰村。

法定代表人:杨国平。

被执行人:谈科,男,1974年08月14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22223197408146837,住湖北省大悟县丰店镇板桥村二组16号。申请执行人孔大永与被执行人苏州博赢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谈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民终1055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博赢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谈科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博赢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谈科银行存款人民币292262.48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徐国聪1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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