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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11财保165号

临沂金孜源投资有限公司、彭振卫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临沂金孜源投资有限公司;彭振卫;郝志启;祝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11财保165号

申请人:临沂金孜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后盛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军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彭振卫,男,汉族,1961年5月28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

申请人:郝志启,男,汉族,1969年9月28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

申请人:祝东,男,汉族,1971年5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江都市。 申请人临沂金孜源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彭振卫、郝志启、祝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彭振卫、郝志启、祝东所有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彭振卫、郝志启、祝东所有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临沂金孜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蹇令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尚金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