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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辖终105号

陈炳辉、黄黉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21-04-02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炳辉;黄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辖终1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炳辉,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黉,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晋江市(庄头幼儿园旁)。 上诉人陈炳辉因与被上诉人黄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2民初6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陈炳辉上诉称:本案双方争议较大,属于重大涉外案件,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黄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故本案属于涉港民商事纠纷,应当参照适用涉外民商事纠纷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晋江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批复》的规定,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管辖其辖区内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而本案标的额为20余万元,因此,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驳回陈炳辉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无不当。陈炳辉又以此理由提出上诉,缺乏依据,该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蕴真

审 判 员 黄海瑞

审 判 员 王 帆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郑 励

书 记 员 王雅青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1 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