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浙0825民初751号

徐炳发与杭州全程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徐炳发;杭州全程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吴彩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25民初751号

原告:徐炳发,男,195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全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更楼街道商贸街**510-5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3419638765)

法定代表人:吴彩娟。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912899498)

负责人:赵卫舟。

被告:吴彩江,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 原告徐炳发与被告杭州全程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吴彩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徐炳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徐炳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詹苏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