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25民初751号
原告:徐炳发,男,195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全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更楼街道商贸街**510-5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3419638765)
法定代表人:吴彩娟。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912899498)
负责人:赵卫舟。
被告:吴彩江,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 原告徐炳发与被告杭州全程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吴彩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徐炳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徐炳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詹苏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