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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刑初788号

黄英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21-05-02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黄英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71刑初788号 公诉机关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黄英新,男,1983年7月26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东一区检诉刑诉〔2019〕6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英新犯盗窃罪,建议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辩护意见 被告人黄英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认罪。 查明事实 (一)2018年10月初的一天6时许,被告人黄英新驾驶一辆摩托车来到被害人陈某位于东莞市石排镇下沙村乐源农庄,黄从围网进入农庄,盗走4个蜂箱(内有蜜蜂)。得手后,黄英新将蜂箱带回其位于东莞市横沥镇出租屋楼顶。 (二)2018年10月12日左右6时许,被告人黄英新驾驶一辆摩托车又来到东莞市石排镇下沙村乐源农庄,黄从围网进入农庄,盗走4个蜂箱(内有蜜蜂)。得手后,黄英新将蜂箱带回其位于东莞市横沥镇出租屋楼顶。 (三)2018年10月14日左右6时许,被告人黄英新驾驶一辆摩托车再次来到东莞市石排镇下沙村乐源农庄,黄从围网进入农庄,盗走2个蜂箱(内有蜜蜂)。得手后,黄英新将蜂箱带回其位于东莞市横沥镇出租屋楼顶。 2018年10月20日13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横沥镇邮电局附近出租屋抓获被告人黄英新。并在黄居住的出租屋楼顶起获被盗的10个蜂箱发还给被害人陈某,并缴获作案工具摩托车、塑料袋、橡胶带。 本院意见 被告人黄英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并具有坦白的从轻情节。被盗财物已经起回,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判 决 被告人黄英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0日起至2019年4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江 涛 二O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孙龙军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