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鄂0104民特21号
申请人:王辉明,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回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萍,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申请人王辉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辉明称,其与被申请人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于2014年1月10日上午外出未归,经多方寻找并于2014年1月28日在楚天都市报上刊登寻人启事后仍然杳无音信,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友桂死亡。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王友桂,女,1953年3月29日出生,回族,原武汉市硚口区锅厂台52号,系申请人王辉明的母亲,王友桂之夫王元章(系申请人之父)于2019年2月3日死亡。王友桂于2014年1月10日上午外出未归,经多方寻找并于2014年1月28日在楚天都市报上刊登寻人启事后仍然杳无音信,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王辉明申请宣告王友桂死亡后,本院于2018年3月8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王友桂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王友桂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王友桂于2014年1月10日上午外出未归,经多方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经本院公告寻找后,法定公告期届满,仍下落不明,依法应当宣告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王友桂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许晶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