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6民初1118号
原告:杨学军,男,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利芝,女,199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告:赵敏,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原告杨学军与被告赵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杨学军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学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学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学军负担。
审判员 徐丽叶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鲜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