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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6民初1118号

杨学军与赵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杨学军;赵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6民初1118号

原告:杨学军,男,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利芝,女,199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告:赵敏,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原告杨学军与被告赵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杨学军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学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学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学军负担。

审判员  徐丽叶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鲜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