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0324执35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贤杰,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陈建兵,男,1971年1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申请执行人陈贤杰与被执行人陈建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24民初49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贤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50336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29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陈建兵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陈建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陈建兵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建兵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于2018年12月17日委托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19年1月8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建兵名下坐落于江苏省泗洪县××路××路××幢××单元××室(产权证号:**),首封法院为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本案已发函将依法参与分配。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存款12932.72元,扣除本案执行费655.04、案件受理费529元,罚款100元,申请执行人陈贤杰受偿11648.68元。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建兵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9年3月10日,被执行人尚欠执行款38687.32及利息。鉴于被执行人陈建兵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建兵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于2018年12月30日对陈建兵实施拘留。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陈建兵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于2019年3月8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陈贤杰。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由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首封处置,本院已发函参加房产变现后分配。除此之外,被执行人陈建兵暂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浙0324执35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学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旭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