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725民初255号
原告:邵辉,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陶克宁,男,1980年3月24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邵辉与被告陶克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邵辉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辉以在诉讼期间被告已将所欠的6600元摩托车款给付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张桂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