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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725民初255号

邵辉与陶克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1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邵辉;陶克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725民初255号

原告:邵辉,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陶克宁,男,1980年3月24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邵辉与被告陶克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邵辉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辉以在诉讼期间被告已将所欠的6600元摩托车款给付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张桂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