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281民初2351号
原告:江阴市达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陶城村杨园里。
法定代表人:刘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晓明,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开伟,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贵忠,江苏瀛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阴市达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利公司)与被告宋开伟工伤保险待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达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晓明,被告宋开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贵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办理社会保险的时间和险种:办理了工伤保险。 二、发生工伤时间:2017年12月8日;工伤认定情况:2018年7月30日认定为工伤。 三、伤残等级鉴定时间:2018年10月15日;鉴定结果:伤残十级。 四、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3537.6元。 五、停工留薪期限:1.23月。 综上四、五项,达利公司应赔偿宋开伟停工留薪期工资 4351元(3537.6元/月×1.23月)。 六、护理费:560元。 七、劳动关系解除时间:2018年11月16日。 八、用人单位需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停工留薪期工资4351元、护理费56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合计19911元。 九、用人单位需支付的工资:11550元。 十、宋开伟申请仲裁的时间:2018年11月16日。 十一、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即达利公司,下同)向申请人(即宋开伟,下同)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0500元、护理费700元、营养费14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811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5000元、—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2017年至2018年工资29500元。 十二、仲裁结果: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4305元、护理费560元;
二、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11月16日解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申请人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双方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7年6月至11月及2018年3月至11月工资29500元;
四、对申请人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十三、达利公司的诉讼请求:1、他公司无需支付宋开伟停工留薪期工资4305元、护理费560元;2、他公司无需支付宋开伟2017年6月至11月及2018年3月至11月工资29500元;3、判令宋开伟承担本案诉讼费;4、他公司与宋开伟在2018年11月16日无解除劳动关系;5、宋开伟归还周庄人社所档案。审理中,达利公司撤回了第4项、第5项诉讼请求。 以上事项双方均无争议。 据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驳回江阴市达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江阴市达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宋开伟工资11550元,赔偿宋开伟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4351元、护理费56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合计31461元。此款由江阴市达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宋开伟。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江阴市达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江阴市达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李 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凌忆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