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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82刑初96号

刘国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刘国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1182刑初9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国清,男,1954年8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武穴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武穴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3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9]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国清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国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2日下午,被告人刘国清在武穴市新食品厂看见陈某2(系胡某孙女)在玩一枚金戒指,遂见财起心,将金戒指盗走迅速离开现场。后陈某2当众指认刘国清是拿走金戒指的人。2017年12月26日,刘国清将所盗金戒指归还给胡某。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2074元。2018年1月5日,被告人刘国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国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胡某陈述;证人李某、干某、吴某、陈某1证言;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前科查询证明;抓获经过证明;讯问录像;被告人刘国清的户籍证明及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国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国清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国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赃物已退,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国清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宋 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少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