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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兵06刑辖5号

余阳、兰天、张磊、赵浩然故意伤害罪刑事管辖决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18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管辖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余阳;兰天;张磊;赵浩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指定管辖决定书 (2019)兵06刑辖5号 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余阳、兰天、张磊、赵浩然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以(2019)兵刑监字第1号再审决定书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指定你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