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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681执636号

刘政新与武丽娜、武忠臣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18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刘政新;武丽娜;武忠臣

裁判文书全文

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681执636号申请执行人刘政新,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东港市。被执行人武丽娜,女,1992年11月4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武忠臣,男,1947年11月29日出生,住所地东港市。申请执行人刘政新与被执行人武丽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681民初68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武丽娜等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政新车辆损失27000元,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23000元,仍有余款4000元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政新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681民初68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明兹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邓晓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