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11民初1361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正大国际广场支行,住所地:洛阳市开元大道正大国际广场**楼**。
负责人:盛佳林,职务:行长。
被
申请人:源华冶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张庄
法定代表人:陈冬梅。
被
申请人: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洛阳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周健。
被
申请人:洛阳源华冶金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彭婆镇朱村iv>
法定代表人:罗晨旭。
被
申请人:陈冬梅,女,1963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
申请人:罗华,男,1962年6月7日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
申请人:罗晨旭,男,1991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
申请人:张奇,男,1982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涧**。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正大国际广场支行诉被告源华冶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源华冶金高温材料有限公司、陈冬梅、罗华、罗晨旭、张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51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源华冶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源华冶金高温材料有限公司、陈冬梅、罗华、罗晨旭、张奇银行存款51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正大国际广场支行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棕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