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吉0582执137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市支行与黄述昆、尹秀山、阚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吉林省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市支行;黄述昆;尹秀山;阚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582执13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王祖超,行长。

被执行人:黄述昆,男,1972年10月30日生,满族,集安市人,住吉林省集安市头道镇头道村**。

被执行人:尹秀山,男,1972年3月25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吉林省集安市头道镇头道村**。

被执行人:阚友,男,1979年1月11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吉林省集安市头道镇头道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黄述昆、尹秀山、阚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黄述昆、尹秀山同意自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欠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据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9)吉0582执1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荣凯执行员  田春雨执行员  丛培研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尹丰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