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706民初1284号
原告:连云港环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310国道北侧、大浦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生银,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振方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县盐都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孙雪琴,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连云港永信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西路**丽都楼**。
法定代表人:匡信亚。
原告连云港环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振方生物化学有限公司、第三人连云港永信化工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连云港环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环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环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1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9元,由原告连云港环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海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韩海霞
书记员周春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